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 鲁政办发〔 2010〕 55号 )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 2006〕 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鲁发〔 2007〕 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 30%养老补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重要意义

  2002年 9月 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此项政策,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成为影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 30%养老补助,对于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一 )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1.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 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 (费用 )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二 )发放标准及办法。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 (市、区 )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

  (三 )困难企业认定及资金奖励。

  各地要成立由财政、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地现有政策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困难企业认定。从 2010年开始,省级设立以奖代补资金,对工作落实到位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 (市 )给予奖励。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和相关人员的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政策;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预算,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度和 2009年度各市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 30%养老补助落实情况,请于 2010年 10月 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